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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24-08-31
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逾期未处理被扣留车辆的通告

2023年1月1日前,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在交通违法查处和事故处理中,依法扣留了一批机动车,其中一些机动车辆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通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自通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机动车所有人到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依法对扣留的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统一进行处理。

地址: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电话:0354-625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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