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日前,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在交通违法查处和事故处理中,依法扣留了一批机动车,其中一些机动车辆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通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自通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机动车所有人到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依法对扣留的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统一进行处理。
地址: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电话:0354-6250021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