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一版 上一版
下一篇 2024-08-28
公告

山西海利铸业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的申请人郭春马、贺二则、郭春仙、程转凤、贺润平诉被申请人山西海利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送达未果,现依法公告送达太劳仲裁字(2024)第40号、第41号仲裁裁决书,太劳仲裁字(2024)第40号本委裁决: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支付申请人贺二则工资4760元,支付申请人郭春仙工资6240元,支付申请人程转凤工资7865元,支付贺润平工资1690元。太劳仲裁字(2024)第41号本委裁决: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支付申请人郭春马工资55320元。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正东道102号晋中市太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楼一层)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太劳仲裁字(2024)第40号仲裁裁决书为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如不服太劳仲裁字(2024)第41号仲裁裁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晋中市太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8月27日


山西恒鑫佳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的申请人乔利忠诉被申请人山西恒鑫佳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送达未果,现依法公告送达太劳仲裁字(2024)第47号仲裁裁决书,本委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正东道102号晋中市太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楼一层)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太劳仲裁字(2024)第47号仲裁裁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晋中市太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8月27日


山西省太谷县中煤京达焦化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的申请人阴陟峰诉被申请人山西省太谷县中煤京达焦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送达未果,现依法公告送达太劳仲裁字(2024)第48号仲裁裁决书,本委裁决:一、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单位工作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正东道102号晋中市太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楼一层)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太劳仲裁字(2024)第48号仲裁裁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晋中市太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8月27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