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0元,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5元,同步提高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
晋中日报讯(记者 李伟江 张文彦通讯员陈睿)日前,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为更好履行基本民生保障职责,不断提升困难群众救助水平,我市再次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0元,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5元,同步提高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新标准自今年1月1日起执行。
提标后,全市城乡低保平均标准分别达到670元/人/月和6560元/人/年,较上年分别提高了1.5%和2.8%。城市低保标准为:榆次区,710元/人/月;介休市、灵石县、寿阳县,695元/人/月;太谷区、祁县、平遥县、昔阳县、和顺县、左权县,660元/人/月;榆社县,610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为:榆次区、太谷区、祁县、平遥县、介休市、灵石县、寿阳县、昔阳县、和顺县、左权县、榆社县均为6560元/人/年。
提标后,全市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平均标准分别达到10532元/人/年和8528元/人/年,较上年分别提高了1.5%和2.8%。城市特困标准为:榆次区,11094元/人/年;介休市、灵石县、寿阳县,10854元/人/年;太谷区、祁县、平遥县、昔阳县、和顺县、左权县、榆社县,10314元/人/年。农村特困标准为:榆次区、太谷区、祁县、平遥县、介休市、灵石县、寿阳县、昔阳县、和顺县、左权县、榆社县均为8528元/人/年。
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刘进文表示,此次低保标准的调整,是晋中市政府积极响应中央和省级政策要求,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的重要举措。通过调整低保标准,将进一步改善困难群众的生活条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晋中日报》2024年6月13日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