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严峻复杂, 为落实“内防扩散、外防输入”防控要求, 科学精准有序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切实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大局 安全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及 《山西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 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民履行疫情防 控法定义务的通告》,全市公安机关以 “零容忍”态势,依法从严及时打击各类 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的违法犯罪行 为。现通告如下:
1. 对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和有本 土病例报告但未调整风险等级的地区 来返晋中人员,不按疫情防控相关规 定进行申报,故意隐瞒本人或亲属居 住史、旅游史、途经史、务工史与中高 风险地区人员接触史等信息或拒不接 受体温检测、医学观察、传染病调查、 样本采集检测等疫情防控措施,情节 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理处罚法》一律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 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一百一十四条、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 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 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2. 根据防控工作需要应当居家隔 离或集中隔离的人员,拒绝隔离、逃避 隔离或隔离期间擅自脱管外出的,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一律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 条之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罪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确诊感染 的,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拒绝执行疫情防控工作措施, 拒不佩戴口罩、拒不配合体温检测、拒 不配合健康码行程码查验、拒不配合 人员进出登记、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 序,情节较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一律予以行政拘 留。在涉疫货物调查中,不如实提供 涉疫货物信息和接触涉疫货物人员信 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 处罚法》一律予以行政拘留;引起新型 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 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 百三十条之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追究刑事责任。
4. 违反疫情防控工作规定,销售 (含网上销售)“一退两抗”药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一 律予以行政拘留;引起新冠肺炎传播 或有传播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妨害 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5. 拒不执行疫情防控要求,开展 婚丧活动或组织群众聚集,擅自开展 文化旅游体育娱乐场所经营,经劝阻 仍不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 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 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 百三十条之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追究刑事责任。
6. 伪造、变造或买卖、使用伪造、 变造的核酸检测报告、通行证等证明 文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理处罚法》一律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 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一百一十四条、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 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妨害 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7. 泄露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 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 的有关信息、资料,情节较重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一 律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 条之规定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 刑事责任。
8. 对以暴力、威胁、侮辱、谩骂、非 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阻碍医务人 员、人民警察和其他从事疫情防控公 务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强制隔 离、隔离治疗、管控等疫情防控措施, 情节较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安管理处罚法》一律予以行政拘留;构 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之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袭警罪、寻 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或非法拘禁罪 追究刑事责任。
9. 编造虚假涉疫信息,在网络或 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 信息,故意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法》一律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 十一条之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 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10. 房屋出租人不按规定登记承 租人信息,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 人居住,不按规定落实治安责任,拒 绝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 政处罚。
积极主动配合落实各项疫情防控 措施,是公民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和 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对违反本通告 者,公安机关将依法从重从快严惩,绝不姑息。
晋中市公安局
2022年2月23日